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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往期回顾:    高级检索   出版日期: 2012-02-21
2012-02-21 第05版:社区新闻 大 |  中 |  小 

“就怪我当初未收回欠条”

作者:刘次庄 来源:邵阳晚报 字数:610
    本报讯2月15日上午 ,家住新邵县某镇沙石村的柳宏(化名)领到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捶胸顿足 ,后悔不已 ,说:明明已经归还了的2万元钱还要再还 ,都怪我自己过于相信人 ,当时未及时收回欠条啊!”原来 ,被告柳宏与原告黄为(化名)为邻村村民 ,平时两人颇为交厚且相互之间有过现金借款往来。2010年10月1日因柳宏在家经营废品生意向黄为借款2万元 ,柳宏亲笔立下欠条限2011年9月30日前归还。2011年9月25日上午在原告黄为经营的水泥预制场 ,柳宏将2万元现金归还给了黄为 ,当时还有两名农民工在场 ,但没有收回欠条。过后柳宏虽然提出过要黄为退还欠条 ,但黄为说:不要紧的 ,我把欠条撕掉就是了!”此后,柳宏再也没有提及欠条之事。今年元月初 ,黄为突然向柳宏提出要求归还逾期的欠款2万元。因协商不成 ,一纸诉状将柳宏告上法院。
    在审理过程中 ,原告黄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柳宏于2010年10月1日出具的欠条:今欠到黄为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 ,限2011年9月30日前归还。欠款人柳宏”。被告柳宏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9月25日还款时在场的那两名农民工的证明,均证实当天柳宏确实归还了黄为现金2万元。在法庭辩论中 ,原告黄为辩称柳宏当天归还的2万元不是本欠条的欠款 ,而是另外的一笔2万元未写欠条的借款。对此 ,被告柳宏提不出其他证据予以反驳。于是 ,县法院依 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,一审判 决“由被告柳宏偿还原告黄为欠款20000元 ,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”。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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